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医疗经费统筹基金管理办法
(修订版)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全面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育人理念,切实减轻学生经济负担,按照党中央“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在学生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基础之上,学校专门设立“学生医疗经费统筹基金”作为补充性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补充医疗统筹基金,由大学每年下拨的预算经费组成。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所有在学校参加了大学生医保的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本科生、专升本学生和研究生,未参保学生不享受本办法的医疗补助。
第三条 学生补充医疗统筹基金使用原则
(一)由校医院全面负责学生补充医疗统筹基金的使用、管理。
(二)学生补充医疗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单独管理,专款专用,统筹基金当年有结余的,不结转使用。
第二章 统筹基金补助对象
第四条 统筹基金补助对象是指在学校参加了大学生医保的学生。
第五条 统筹基金补助周期为自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跨年度住院的学生按出院时间所在年度申报,毕业生补助享受期至毕业离校止。
第三章 统筹基金补助原则
第六条 统筹基金以补助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的参保学生为原则。
第七条 凡在学校参加了大学生医保的学生(不含参保的休学学生),因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经大学生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之后,仍需个人承担的自付部分(不含全自费部分),可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补助。其年度补助标准为:
(一)普通疾病补助比例60%,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元。
(二)经大学生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之后,个人自付20000元以上的,视同为大病,大病补助比例70%,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20000元。
(三)补助金额不超过医保统筹基金支付金额。
(四)补助金的计算
补助金=(个人自付总额-全自费部分)×补助比例。
第八条 凡参保学生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多次因病住院治疗而申请统筹基金补助的,累计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补助限额。
第四章 补助程序及时间
第九条 补助程序及时间
(一)所需材料:住院发票和住院费用结算单。
(二)办理时间:原则上每月末办理一次。
(三)结算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医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原《湖南中医药大学学生医疗经费统筹基金管理办法》(校行办字〔2012〕12号)同时废止。